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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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智能建筑是建筑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 ... 总 则
第一条、智能建筑是建筑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1997)290号文件《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 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是为了使建筑及建筑群实现智能化。
为了保障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质量、水平与效益,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机 制,国农设立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并统一纳入全国勘察设计 证的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专项资质证 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业务,同时可以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 咨询和调试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队伍发展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实行总量调 控和动态管理。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专项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建设部60 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系统工程设计资质不分等级,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系统集成商资历质和子 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七条、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业绩; 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 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他需用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国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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