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doc

投稿: 思念也依依 更新: 2010-09-0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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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讲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规费标准,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
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


第六条 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每年 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1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 11份装订成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原件并由经办人签章。


第九条 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

外埠入辽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 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 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序号

规费费率上限 (%)

人工费为基数

税费前造价为基数

1

排污费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税前造价为基数的 1.2-1.5‰

3

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

20

2.6

4

失业保险

2

0.26

5

医疗保险

8

1.04

6

生育保险

1

0.13

7

工伤保险

1

0.13

8

住房公积金

10

1.3

9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由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2008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

2008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企业发生的环保排污费或建筑垃圾排放费均按实结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费用。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第一批降低
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规定,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3)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中
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会保障费。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也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
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报价工程造价中应按法定规费计取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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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按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费率计取,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按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
[2007]31号)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
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
1.50元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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