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36号文.doc
内容介绍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36号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2008年36号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 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 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 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 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 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 ,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1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 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 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 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 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 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从业资格。
第五条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0.0KB
上传作者
大山
文件类型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