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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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欢迎下载!
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试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 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违规企业责令整 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
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
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律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对违规建设单位 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
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
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 吊装,高达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整改,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万元至2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 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 款,对分包队伍处1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规定, 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9)严禁质量监督部门不作为。
严格落实项目巡查和抽查制度,建 立监督记录。
对未实行基础、主体、装修监督检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对相关监督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岗位的处分。
(10)严禁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投入使用。
违反规定, 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重新备案。
(11)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场施工。
违反规定, 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退场。
(12)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
违反规定,对作 业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报检,有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13)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违反规 定,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4)严禁无安全措施及违反施工安全标准施工。
对违反规定的 企业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记录。
导致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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