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输变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粤水保[2009]19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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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输变电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水保〔2009〕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务)局: 为做好输变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根据《开发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现就输变电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验收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
1.2007年1月1日以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 定执行。
2.2007年1月1日以前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依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 定执行,申请验收时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以上项目的验收由省水利厅组织,或由省水利厅委托地级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110千伏输变电项目 所有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 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验收。
1.对编制了报告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原则上按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2.对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执行粤水保函〔2008〕606号文规定 。
3.验收文件资料报我厅备案。
二、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验收 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立项但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建设 单位按项目建设和管理需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的,提交《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
报告中应明确水土 保持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措施、工程量和投资等水土流失治理的基 本情况。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核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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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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