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生态矿井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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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西省生态示范矿井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 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技术政策和我省开 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发布生 态示范矿井基本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 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2、已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已建立矿区的水文、 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
4、编制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的综合方案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实 施,有应对地质环境灾害问题的预案。
5、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有采 取的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6、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分类堆放、分类管理 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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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 施,采取灌浆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
8、贮煤场采用封闭贮存式或湿式作业。
9、固体废物或煤矸石有综合治理和利用的方案及措施。
10、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对土壤重构、地形、 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
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指标 序号考 核 标 准 1矿井水重复利用率≥80% 2瓦斯利用率≥85%(指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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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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