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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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WKB3-2000 代替:HJ/J18-1996 Standardforpollutioncontrolonthe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1~15555.11-1995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基最新版本。
3定义
3.1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2焚烧炉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处理量 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烟气停留时间 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焚烧炉渣 生产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热灼减率 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P--热灼减率,100%; 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炉渣经600±25℃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
3.7二噁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二噁英类毒性当量(TEQ)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3.9标准状态 烟气温度为273.16K,压强为101325Pa时的状态。
4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5生活垃圾入厂要求 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6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应贮存于垃圾贮存仓内。
垃圾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
贮存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圾贮存仓抽取。
垃圾贮存仓还必须附设污水集装置。
收集沥滤液和其他污水。
7焚烧炉技术要求 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焚烧炉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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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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