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决定.rar

投稿: ht3855210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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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管理,提高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自治区建设厅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新建建[2005]3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项“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修改为“未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乌鲁木齐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地、州所在地和克拉玛依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4000 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其他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修改为“设区的市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4000 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其他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 m2以上;EPC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工业项目;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中的大中型项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市政、园林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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